在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座谈会上的发言
2014-06-05

 

九三学社重庆市委员会副主委  刘云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要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习总书记指出:“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这些重要的表述,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实施调研咨询、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方面赋予了更多的内涵,发挥职能作用也有了更多机会和更大的空间。作为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参与政治协商越来越显示出独特的地位和重要作用。

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重视民主党派、政协界别在参加人民政协民主协商活动中的作用发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目前我市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满足政协工作需要,党派、界别在参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活动、促进中共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一、当前我市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新时期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建设的认识有待加强。有的党政领导对协商民主的特色、优势、制度体系建设认识不足;对协商的方式、内容、主体、程序、目的、意义、作用不清楚;部分民主党派、政协界别成员对政治协商政策理论知识学习不够、协商的实践经验不足,提出的意见建议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民主党派政治协商越往上层越重视,越到地方越忽视,“上重下轻”的问题较为突出。

(二)协商主体已不适应民主政治建设发展需要。目前普遍存在各级行政党员领导在政协委员中比例较大、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代表中比例偏小,基层群众委员、代表偏少的现象,随着国内外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阶层和结构的多元,各党派、团体、界别、中介组织、媒体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都有希望更广泛、更深入参与国家、地方政府和基层社会事务治理的诉求,但我们目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组成单位、委员、列席人员、旁听人员等的办法制度,已不能满足民主政治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

(三)协商平台已不能满足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需要。目前以“选举式”民主为特征的人大是一个“民主平台”,以“协商式”民主为特征的政协又是一个“民主平台”。 以“选举式”民主体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协商式”民主体现的政治协商制度,但由于这两个“民主平台”之间没有直接的沟通联系,在人大行使立法职能、确定国计民生事项、安排人事、安排财政等等诸多方面投票或举手表决之前,就听不到政协各党派、界别的专家、委员们从不同角度和出发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打破目前人大、政协 “各管各、各干各、各顾各”的局面。

(四)基层协商民主未及时延伸已不能满足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需要。

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社会结构日益多元化,各社会阶层成员的价值诉求也日益多样化,基层各界群众要求有序政治参与的愿望更加迫切,推进区县、部门、镇街、村、社区等实现依法科学民主管理迫切需要公众广泛参与,但因目前基层协商民主平台搭建存在缺失或不够完整,导致了很多不公平、不稳定、不和谐事件的发生。

(五)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已不能满足统战政协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市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活动的开展、民主党派、政协界别委员参加政治协商主要依据宪法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国家和市、区的法律和文件,这些法律和文件规定了协商民主的原则和总体要求,但没有对协商民主的具体方式、内容、主体、程序、条件等进行具体规定,也缺乏相关的处罚和追责措施,而我市以前出台的统战、政协工作文件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政协界别等开展协商民主中的职能职责、权利、义务等规定有的缺乏,有的已不适应工作和形势发展需要。

(六)目前协商民主仍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有的党委、政府与政协协商单位、民主党派沟通不足,只是“讲政治、顾大局、走程序”。有的协商事前已基本形成决议,名为政治协商,实为通报情况。民主党派和界别委员知情明政的通道还不是十分通畅,说真话建诤言往往心存顾虑,很难提出有实质性的建议;很多基层单位(特别是市、区县的部分政府部门、镇街、村、社区根本就不支持、不欢迎党派、界别等去开展民主协商。

二、新时期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拓展和作用发挥需要健全制度体系做支撑

(一)建议加强学习培训研讨,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政干部对中央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认识。目前协商民主的实践已经扩展到了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基本形成了政治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社会协商和基层治理协商的格局。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新时代,为满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建议应及时把新时期的统战政协理论、协商民主多层广泛制度化发展的内容纳入各级党校、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培训课程,在重庆举办“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专题报告会、学术研讨会和工作经验交流会等,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对协商民主重要性的认识。加快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善、运行规范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为新时期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的拓展和作用的发挥提供政策法律和制度保障。

(二)建议应根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结合重庆实际搭建和完善协商民主活动支撑平台。根据不同层级党政决策和工作的需要深入开展政治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社会协商、基层治理协商等,使之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协商制度体系建设,构建一个上下互动,左右相联的民主协商网络。通过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文件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在协商民主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等等,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协在党委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人大立法和规划审批中的听证意见反馈作用,政府管理中的议政监督作用,在基层治理和社会公共治理民主协商中的帮扶监督作用。搭建与党委互动的协商民主平台(如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制定,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座谈会,专题调研汇报会,人士安排征求意见座谈会,考核考评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搭建与人大互动的协商民主平台(如立法征求意见协商座谈会,处罚听证征求意见座谈会,重大决策举手表决前征求意见会,人士任免征求意见及情况通报会等);完善与政府协商民主互动的平台(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界别协商会议、对口协商会会议、提案理协商会议、基层治理协商会议等)明确这些协商会议的适用范围和协商流程,提高协商成效。

(三)建议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的参与机制,完善协商主体的推荐确定制度,把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落到实处。进一步优化协商主体构成,提高参与协商主体的广泛性。进一步完善协商代表的选择程序,在政协界别、委员的选派方面应该更加注重广泛性和代表性;在党派、界别政协委员参与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更广泛的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社会群众代表等列席或旁听政协各种协商会议,参与协商过程;不断完善议事规则,保障参与者享有平等和自由的发言权,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群众通过参与民主协商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的实效。

(四)建议应根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结合重庆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确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基本内容、基本程序、适用范围等,以切实保障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协商过程有效运行,协商结果的公开透明务实管用。进一步完善健全协商的程序性制度。通过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文件的形式进一步完善规范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立,协商活动的安排、准备、知情、沟通、反馈等,协商过程的步骤和要求,协商意见的整理和报送,协商结果的反馈和应用等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健全协商的实体性制度。通过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文件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协商民主工作的主要原则(明确协商应遵循的原则及在协商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政协组织、民主党派、政协委员之间关系,各自应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承担的责任);主要内容(明确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界别协商会议、对口协商会会议、提案理协商会议、基层治理协商会议等协商会议的适用范围、内容和流程等);主要形式(明确参加党委、人大相关协商民主会议的主体;参加政府全面协商、专题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基层治理协商等的参与主体)等。使其程序合理、环节完整、横向区分、纵向联系、相互配合、发挥作用。进一步完善健全协商民主的评价监督制度。强化对协商结果的跟踪、落实和反馈,在督促落实中体现公众参与、民主监督、政协优势,进一步提升协商民主的实效。

(五)建议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全面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创新实践的领导,确保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建设取得实效。各级党委都应高度重视和准确把握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协组织充分依靠社会各界群众开展协商民主的创新实践,把协商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程序,使党政的决策能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面利益,为统战、政协组织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广泛协商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

三、增强党派、界别活力,充分发挥党派、界别在协商民主创新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一)积极创造条件,强化学习培训锻炼,增强党派、界别活力。根据不同层级协商民主各种需要切实加强对各民主党派、政协界别委员、社会公众代表人士等开展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培训,必要时也可选派他们到各级党政、人大、政协等机关、部门(省、市、区、县、镇、村、社区等平台去实践锻炼,以提高党派、界别、公众代表人士政策法律素质、知情明政能力和参政议政水平,增强党派、界别在参加各种协商活动中的活力。

(二)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开展独立调研,成果报告直接报送党委、政府的创新实践发挥作用。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独立调研,并以“直通车”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领导直接报送调研报告及意见建议。

(三)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主党派、政协界别开展对口协商发挥作用。不同党派、界别成员都来自不同的行业,有他们各自的专业特色和群体优势,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不可能过多安排大规模协商民主活动的条件下,应根据部门、镇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广泛支持党派、界别开展对口协商,用智力支持行业部门和基层政府提高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帮助群众加快发展。

(四)可结合区县地方实际,创造条件支持民主党派、政协界别开展基层治理协商发挥作用。可就政府部门工作思路计划、行业发展规划,镇街、村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项目论证、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城乡村(居)治理、基层公共事务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邀请党派、界别开展不同层面治理协商和座谈咨询,促进协商民主向部门、镇街、村社拓展,提高社会公众对各级党委、政府开展科学民主决策的公信度。

(五)加大党派、界别中优秀人才的选拔任用力度,进一步发挥其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在各级政府部门、两院及大中小校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人士配备力度,健全重要文件抄送、重大会议邀请列席、重要情况及时通报、重大调研邀请党派、界别参与的制度,为民主党派、政协界别知情协商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