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延长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时限
2011-10-21

九三学社重庆市委、九龙坡区政协据九三学社九龙坡区委反映:我市在200591日起正式施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府令第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职工生育保险的需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每年因超过报销时限未能报账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参保职工造成经济损失,也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

一、超过报销时限未能报账的主要原因

1、报销时限并未在《暂行办法》中明确,而是体现在《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报销流程》中,加之宣传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参保职工不了解。《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报销流程》规定:女职工在生育结束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到职工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一次性申领。

2、报销时限设定过短,不符合女职工生育后身体恢复等实际,致使部分女职工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首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即女职工生育产假至少为90天,生育结束90天所有生育妇女都尚在产假期内。再加之我市晚育的妇女逐年增加,大部分生育妇女产假时间在120天以上,生育保险报账时限定为90天明显过短。

其次,世界卫生组织大力提倡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90日内绝大部分母亲都在哺乳期,要求生育结束90日内提交材料报销,必然给生育的女职工及其家庭造成极大不便利。目前其他省市在此项规定上相比较更人性化,如陕西省规定为:“参保女职工产假(90天)满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申报材料到到社保机构审核报销材料”。

二、建议:

1、延长报销时限为生育结束后180天,对普通的产妇“晚育+难产+双胞胎”生育的,产假为150天,180天为产假后一个月,生育职工绝大部分已经结束产假,且180天后基本结束了哺乳期。

2、在《暂行办法》中也相应增加规定报销时限的条款,便于查询了解;

3、增大宣传力度,在医院妇产科病房或者护士站等醒目处张贴《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报销流程》,确保参保职工了解报销政策及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