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几点建议
2011-10-21

九三学社重庆市委据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科委副主任、重庆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潘复生,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卫生局局长屈谦,市政协委员、重庆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力军反映: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是我国优化能源结构的可行措施,也是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更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但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成为当前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尽管近几年来,为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努力下,节能减排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有几个突出的问题依然存在:

一、没有国家级的低碳经济经研究机构,对低碳经济缺乏战略性和基础性研究,影响了政策和决策的正确制定。一是由于目前大部分产品在生产、流通、使用及回收利用的全过程没有进行“节能减排”效果的全生命周期评价。二是能源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的严重滞后,能耗和污染物减排统计制度的不完善,有些统计数据准确性、及时性差,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尚未建立。导致已确定的许多节能减排产品实际上没有或缺乏科学依据。由此而导致实施政府提出的 “优先采购节能减排产品” 要求有非常大的盲目性。

二、现有的政策和法律主要重视控制产品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减排,不重视产品在应用和回收过程中的节能减排。侧重对企业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的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考核,基本不考核产品应用和回收处理过程中的节能减排。产生的后果是,对部分产品及生产过程能达到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但在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反而增加了能耗和排放。例如,半导体照明是一种高节能新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尽管不可能明显降低或不降低能耗和排放,但该产品的应用将有巨大的节能效果。其使用寿命比传统照明高几倍到十几倍,能耗只有传统照明的2040%。据专家估计,如果我国有50%的照明使用半导体照明,相当于新建一个三峡水电站。又例如,汽车轻量化是国际发展趋势。汽车轻量化中使用的新材料,能使汽车重量减少20%,油耗和排放可降低10%。轻量化汽车不仅可大幅度降低汽车使用过程中能耗和排放,而且从全生命周期看,这类节能新产品的应用对节能减排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但是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可能并不降低能耗和排放,而往往得不到政府的税收和政策支持。

三、现行的政策和法律主要强调政府和企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忽视了家庭及个人在节能减排中的巨大作用。结果导致许多高能耗、高排放的产品在市场上和在家庭中大量使用。

四、 没有建立有效的低碳交易机构。

上述问题的存在对发展低碳经济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对此,建议:

 一、尽快建立国家层面的“低碳经济”研究机构。一是组织力量对重点产品在生产、流通、使用和回收利用的全过程系统,进行低碳经济模式与低碳生活方式的“全生命周期评价”。通过建立指南和标准,实现低碳经济的产品类型和生活方式,对没有进行“全生命周期评价”的重点产品和新产品不能进行生产。全生命周期评价可全面考察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从研发、制造、运行到处置回收各个阶段对环境的影响,不仅能将产品在生命周期内所消耗的材料、能源和排放的全部数据记录在案,同时能计算出其对全球变暖、臭氧消耗等各类环境问题的影响程度。使用户应用产品时不仅要关注采购成本或使用阶段,更要综合考虑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的影响。二是整合国内现有的技术资源,协调开展基础性、公共性技术的研发。通过加强与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基础研究与产业发展之间的纽带作用。

二、建立碳交易市场,加强对碳交易的管理。一方面,通过规范交易规则,发展碳交易中介机构,确保交易价格的合理。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绿色能源交易机制,把碳交易与激励发展清洁能源政策结合起来,调动全社会发展和利用清洁能

三、建立和完善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通过尽快制定《低碳经济法》和配套办法及标准,明确低碳经济的管理和监督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对凡是涉及能源、环保、资源相关的法律做进一步修改。比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法》、《电力法》等。鼓励低碳经济新产品的生产和应用,限制“全生命周期评价”中确定的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应用。在电价、水价、气价、油价、排放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加大差别价格的实施力度。

四、出台《国务院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指导意见》。明确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指导思想、原则、总体目标。考虑产业基础、自然地理因素、资源条件等因数,可在一些省市等地通过试行碳排放强度考核制度,探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体制机制,探索性碳排放交易,先行先试,开展低碳经济试点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