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重庆市委员会关于发展新社员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0-06-04

根据九三学社章程、1999年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加强组织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发展社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新社员的原则及工作重点

        1、市各级组织发展新社员必须坚持注重发展对象的良好政治素质与个人品格,以及较强的代表性。

        2、在新社员发展的地域上,应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原则上不新建立县级组织,不在没有建立地方组织的县及县级市发展新社员。

        3、坚持以科技界为主,保持我社的特色。

        (1)发展组织的重点界别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领域。

        (2)为适应参政议政的需要,应当发展一部分从事经济、法律、等社会科学及在政府部门中有较强代表性的优秀知识分子入社。

可个别发展中等学校的特级教师及具有较强代表性的高级教师。

可在有中共组织的私营企业、合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中,个别发展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有一定代表性的高级知识分子。

这部分人占发展社员总数的30%以内。

        4、坚持以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保持我社的优势。

        5、根据各地方组织参政议政工作的需要拟定组织发展的规划。

        ⑴按社章规定严格把握发展社员的条件。应把政治素质放在首位,发展具有高中级职称、并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

        ⑵发展新社员,要注意与本组织的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向人大、政协和政府、司法机关推荐人才相结合,与培养参政议政人才相结合。

        ⑶注意发展中青年代表人士,但要注意防止片面追求年轻化的倾向。

        ⑷社市级组织发展新社员的高级职称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40%。

        ⑸高等院校及高级知识分子集中的单位,应重点发展具有高学历、高级职称、在本单位有较强代表性人士。

        ⑹原则上不再发展已离退休人员。

        6、发现并吸纳我市代表性人物加入我社,是发展新社员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市社的各级组织要制定专门的工作计划。

        二、发展新社员的程序

        (一)一般发展程序

        1、志愿加入九三学社的同志,应向基层组织递交书面申请、个人简历与业务工作简历。

        2、基层组织向申请人送阅社章等有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情况、群众关系、业务水平、工作情况和入社动机等进行较全面的了解。

        3、符合入社基本条件的同志,在基层组织负责人与申请人谈话后,由基层组织领导班子集体审定,认为申请人条件基本成熟后,由组织填写“拟发展新社员情况调查表”,征求党委意见后报所在社区委。区委研究同意后,报社市委组织处。

        4、社市委组织处将拟发展新社员情况提交主委办公会讨论。根据需要可邀请申请人所在区委负责人列席主委办公会,审核提出培养对象名单。

        5、组织培养考查后,申请人正式填写“申请入社登记表”。

        6、基层组织社员大会讨论并通过后,报区级组织同意后再上报社市委组织处。

        7、社市委主委会审批。

        8、社市委组织处上报社中央备案。

        9、社万州区委、涪陵区委发展社员的程序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施行。

        (二)重点发展对象发展程序

        1、社的各级组织及全体社员均有义务发现并提出在全市有代表作用的代表性人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所有提议可以各种方式上报,送达组织处汇总。

        2、社市委组织处要主动及时收集好提议对象的尽可能详细资料,报送社市委分管领导。

        3、分管领导初审后,报社市委主委同意后,列为“重点培养对象”。

        4、社市委主委、分管副主委、社市委组织处、“重点培养对象”所在区委和基层组织均有责任做好对该人士的发展工作。要做到主动、及时、准确,力争有效。

        5、重点对象的发展由社市委主委会直接考察审批。

        三、本办法自2004年3月20日二届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社市委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