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动漫产业观念和造血机制的建议
2013-05-08

发展创意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应对国际产业调整的一个新的战略性产业。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扶持下, 我国的动漫产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和一定的成就。但制约漫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是当前动漫产业发展观念,以及动漫产业乏造血机能。

一、动漫产业发展存在的瓶颈问题

1、对动漫产业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是对人们的文化消费价值取转变为更喜好选择快速轻松的消遣,更强调主观参与性认识不足,对动漫作品本身“消解经典与严肃”的特性认识不足。二是过度强调“寓教于乐”,传播知识。几乎所有的国产动漫作品都会煞费苦心地编入和中小学课本上的相同知识内容,忽略了动漫消费者需求。三是在现有的引导机制往往存在一些不能支撑动漫文化的要求,或不符合动漫文化特性的审查标准,导致动漫作品的公众认可度不高,日本、欧美的动漫作品依然是观众主要消费对象。

2、动漫产业类型发展不健全。我们的动漫作品过多模仿欧、美、日、韩的顶级动漫产品,期望通过动漫故事加衍生产品直接从观众手中产生利润。然而,这种形式只是动漫产业金字塔的塔尖,在发达国家,单纯依靠动漫故事、精品化的大片为生存的动漫公司并不多。整个动漫产业还有更丰富的层次和类型,如以动漫化的传媒载体为商家服务等类型的动漫企业在我国少之又少。可以说,中国目前的动漫产业,正在演绎“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悲剧。

3、动漫产业缺乏自身造血机能。一是政府在支持和推助创意产业的过程中,主要关注的重点和扶助政策都是创意产业型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忽略了“创意”和“创意人才”这两个动漫产业的真正“核心”。二是因出版行业规定限制了动漫产业发展,当前的漫画家只靠提供画稿换取版税,不能自己办出版社,在选题规划、市场运作完全插不上手,无法真正成为自己的产品和品牌营运者。三是在播出许可的审查时,只关注了内容和效果审查,对知识产权权益中署名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力度不够,导致大量动漫作品出资人、领导等成为作品的策划或主要作者,打击了原创意者的积极性。四是对植入广告宽容度不够,普遍认为会影响作品的公益性和艺术品质。

二、更新动漫产业观念,建设造血机制的建议

1、更新对动漫产业的认识。中国动漫处于一个生长期,需要政府的大力扶助。但扶助方式不应该局限于资金,应进一步深入分析动漫产业的特征。放松对动漫的教益负荷,强化社会参与性。应更新功利化的教育理念,正确、全面理解“教”的内涵,用动漫文化培养欢乐的下一代,培养热爱生活的下一代。

2、将创意产业扶持深入到创意和创意人才。建立个人创意推助基金和创意人才扶助基金,并制定基金系统化的审评机制、细分类型、等级、推助方式,用于个人创意需要市场化,而面临瓶颈时的资助。如一部剧本、小说,或一个好的选题和策划构想,当知识产权所有者在将之推向市场的过程中(如出版、招商),经济能力有限而无法实施。政府经评估后适当补贴,推助其成长。

3、引导和支持动漫企业转型分流。让更多的动漫企业用动漫的方式打造传播媒介,服务于其它行业的品牌战略。用多种方式,尤其是平台提供和社会氛围孵化,完善整个动漫产业的结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放水养鱼,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多种方式的服务,实现其文化价值。

4、引导企业文化资金和广告投入进入动漫产业,为动漫产业供血。制定政策,建构“文化搭台,商业唱戏” 媒体平台的支持,配套一定的补贴,引导商业品牌宣传资金将广告内容植入影视动画、漫画等故事形式的文化内容。将商业品牌宣传资金进入创意产业,使之成为中国动漫产业的供血体系。为动漫企业提供平台支持,引导动漫企业介入媒体运作。规范电视台收费,统一制定电视台(国家台和地方台)植入广告收费原则、标准和媒体价值评估方式。在动漫产业扶持期间,不另收媒体占用费,或扶助性少收或设置收费标准限制。

5、强化动漫作品知识产权审查和保护。制定动漫作者署名真实性及资历审查机制,对作者资历进行核实(是否从事动漫相关工作或动漫相关知识的学习),署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加强审查,对侵权和造假个人和机构予以重罚。避免在播出许可的审查时,只关注内容和效果审查,轻视了知识产权权益中署名的合理性、合法性,保护创业原始作者的合法权益和积极性。

6、在一定规则下适度放开出版限制,为动漫产业开辟一条特殊通道。一是建立出版直审通道和平台,引导动漫人才进入产业前台。作者可以将自己的选题(尤其是动漫类、艺术图像类)直送审查机构进行政治把关,出版投资自行解决。避免出版选题论证和政治审查纠结一体,使创意评定处于无规则状态,促进社会资金有序进入创意投资。二是建立出版物系统性评估体系,制定细分化的审查目标,明细审定标准和责任担当方式。第三是划定中国出版“特区”,将动漫、艺术画册、史料类和社会娱乐、休闲、历史信息整理等相关图书类目的出版权利,进行适度开放或划定“特区”,准许民营资本能部分介入中国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