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销毁公检法机关新刑诉法实施前印制的尚未使用完毕的刑事诉讼制式文书的建议
2013-05-08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有些公检法的办案单位在所在单位没印制新的适用新刑诉法的制式法律文书时,有时会忘记修改原来印制的适用旧刑诉法的制式文书上适用的条款,如逮捕决定书,原刑诉法依据的是第六十条,新刑诉法依据的是第七十九条,造成法律文书不严肃,影响法律的权威。

分析其原因,有以下三项原因:

1、新刑诉法修改大。2012314,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2、准备工作不充分。在201311前,公检法各机关为依法行使刑事诉讼职能,便利开展工作,对广泛使用的各种送达笔录、逮捕决定书、搜查证等制式文书进行了集中印制,印制制式文书工作往往由办公室负责,而具体使用文书的是办案部门未有机衔接,及时印制出使用新刑诉法的制式文书;

3、上级未制发新制式文书样式。随着新刑诉法的修订,一些法律行为对应的法条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新刑诉法实施已三个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还未统一新的制式文书样式,指导基层工作。

为此建议:

1、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时下发新的适用新刑诉法的制式文书样式,指导工作。

2、公检法各单位马上清理新刑诉法实施前印制的尚未使用完毕的刑事诉讼制式文书,销毁。

3、个案在没有新的制式文书前按内部管理权限审批单独制发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