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规范房屋中介买卖租赁制式合同样本的建议
2013-05-15

目前,在居民二手房买卖及租赁活动中,房屋产权人(或委托人)与买受人(或承租人)大多依靠房屋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完成。房屋居间交易一般使用中介公司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合同,把房屋产权人(或委托人)、买受人(或承租人)与中介的居间合同与房屋产权人(或委托人)、买受人(或承租人)间的买卖(或租赁)合同两种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份合同中。调查发现,我市部分中介合同条款拟定不规范,存在对房屋产权证照核实责任规定不明,对于免除或限制中介自身责任的条款没有充分明确地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通过格式条款加重房屋产权人(或委托人)与买受人(承租人)双方责任、排除中介自身应尽义务,没有设定中介违约赔偿的责任等问题。

为明晰法律关系,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建议相关部门统一规范房屋中介买卖租赁制式合同样本:

一是由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在网上及办公场所提供房屋中介买卖租赁制式合同样本;

二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提供房屋居间、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不同制式合同样本;

三是政府法规审查部门对房屋中介买卖租赁制式合同样本进行备案审查;

四是加强对房屋居间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对格式条款中的中介机构免责条款应用加大、加黑或采用不同着色方法印刷,提请合同相对人加以注意;

五是对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等不同性质的款项分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