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血荒”须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八大机制
2011-10-21

九三学社重庆市委据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医科大学生物医学一种系主任王智彪,民进重庆市委据民进会员、万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科科长陈勇,沙坪坝区政协据区政协委员、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附属西南医院政治部副主任仲纪美、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附属西南医院血液中心主任陆华,九龙坡区政协据重庆市政协委员、致公党九龙坡区委主委郭晏麟,黔江区政协据区中心血站站长黄朴,涪陵区政协据市政协委员、区政协主席常国权,巴南区政协据市政协巴南地区委员小组组长、区政协主席吴莉娜,江津区政协据市政协委员王忠德,合川区政协医卫界别委员、主任医师张映福,丰都县政协据县政协委员、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白光文,铜梁县政协据县政协委员、县血站干部柏毅,市政协特邀信息员邓明鉴、赵宾反映:目前全国各地医院大都在闹“血荒”,一些地方医院甚至影响到危重病人的医疗救治,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据调查分析,发生“血荒”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五点:一是信任危机。过去,人们认为义务献血是非常光荣的事,只要政府部门组织、号召,人们趋之若鹜,积极参与;现在人们献了血,却心存疑虑,担心我无偿献血,血站却用去卖了钱,心理上存在不信任、不放心。还有就是献血易、用血难,从根本上影响着人民群众参与献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献血机制不健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献血给予了补偿,俗称“卖血”;有的献血只是尽义务,没有任何补偿,只讲自愿。三是对献血的认识不足。有的人认为献血有碍身体健康,虽然有宣传,但还是心存怀疑,不敢献血,不愿献血。四是血站管理不规范,缺乏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血站工作人员薪金制度改革后,部分工作人员积极性受到影响。血站工作人员实行绩效工资后,过去采血多的有奖励、有提成,现在没有了,做多做少一个样,积极性不高。五是献血导社会向作用较差。在日常献血活动中,学生、军人、农民工献血多,国家机关干部献得少,缺乏示范带头作用。

从我国献血情况来看,并不是普遍性、经常性的“血荒”,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季节性用血告急”。我国目前的献血人群特点是:“学生激动,农民工主动,公务员岿然不动”。过度依赖大学生和农民工等流动人群,这些人的迁徙会造成造成采血量的季节性波动,容易出现季节性缺血。如果缺口比较大的话,会出现“季节性用血告急”,严重影响医疗临床使用。以重庆为例,重庆血库60%的鲜血来自于在校大学生!所以一旦78月暑假来临,学生放假,血库就开始紧张,各大医院重大手术多不敢及时开展,一些失血严重的患者生命面临危急。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每年的2月寒假期间。而在全世界献血制度最先进的国家——日本,公务员则起着最重要的带头作用和基础作用。

血液事业发展要经历“血液买卖—以计划为主的义务献血—以流动献血为主的无偿献血—以预约献血为主的无偿献血—以固定献血为主的无偿献血”五个阶段,而目前我国基本实现由计划无偿献血到自愿无偿献血的转轨,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当务之急是推动我国的献血制度尽快向更高的阶段发展,从制度上缓解“季节性用血告急”。为此建议在修改和完善《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建立8个机制:

一、修改和完善《献血法》等法律法规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建议修改为“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修改理由: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龄人口将越来越多,相对的“符合年龄”的献血人群就会越来越少,血荒的发生就是可以预见的现象了。在国外,由于血液需求量增加,加上适合献血者的数量在减少,一些国家开始放宽献血年龄限制。如美国规定任何年满17岁、身体健康的人都可以献血,没有年龄上限;日本,年龄1865岁;韩国,年龄1665岁;瑞士,年龄1860岁;加拿大,年龄1865岁;德国,年龄1865岁;澳大利亚,年龄1865岁。我国香港特区规定16岁以上,无年龄上限。澳门的最低献血年龄是17岁。而台湾地区的献血年龄是1765岁。

2、第六条中“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建议修改为:“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和带薪休假。”

修改理由:一是加大组织力度,将献血的由单纯的个人行为变成组织行为。二是从法律上保障献血者的权利。

3、第九条规定:“……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建议修改为“……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4个月(或者3个月)……”。

修改理由:从血液的生理角度讲,人体血细胞中红细胞的寿命最长,为120天。也就是说,即使你不献血,体内的红细胞在120天后通过新陈代谢功能而更新一次。而血液中的其他成分,如白细胞、血小板10天左右就会更新一次。因此,6个月的间隔时限规定既不符合人体的生理特性,也显然没有科学依据。在国外,德国和美国这样的西方国家规定的都是3个月的间隔时间,而同样是在亚洲地区,日本、韩国和我国的香港特区、台湾地区两次献血的最短间隔期都为3个月。国内,深圳作为特区,其自行制定的献血条例也规定的间隔时间是3个月。

4、第十条中“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建议修改为“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机采血小板献血者,必须先进行血液检测。”

修改理由:机采血小板必须在血液中心采集,血液中心有所有血液检测的设备,具备在献血前进行全套血液检测条件。

(二)修改《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将第二十一条中“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建议修改为“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2次,2个治疗单位按4次计算。”

修改理由:提高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奖励标准,激发成分血献血者积极性。

二、建立8个机制

(一)建立加强义务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从献血对身体健康的益处、义务献血的规定要求、《义务献血法》内容、献血使用情况等,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用街头宣传、献血者的自身宣传、编入中小学课本等形式,加大对不同群体的献血宣传力度,引导更多的人们自觉参与到献血者行列。

(二)建立各级领导带头献血的行政动员机制。要发挥政府在献血淡季的特殊功能,在血液供应淡季充分调动行政资源。即按《献血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要求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参与自愿献血的宣传或者直接献血,向民众宣传自愿献血是国家倡导的行为,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另外,各地血站与区县和社区没有隶属关系,因而很难要求他们做好前期宣传,但政府则与他们有着直接的隶属和权力关系,可以通过行政的力量安排下去。将宣传动员的任务以政府的名义分解到各个区县,然后再逐一分解,既减轻了血液中心的宣传任务,也扩大了血液采集的范围。

(三)建立集体献血激励机制。各地应把献血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各级政府应恢复评选精神文明单位时以员工参加无偿献血情况作为必备考核指标。以前这个评奖制度存在时,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献血明显更加踊跃,但是该制度渐渐地被淡忘了。其实献血很能体现一个单位的文明程度,建议恢复这项制度,把献血人数和献血量纳入精神文明单位考核。

(四)建立国家层面的血液调节机制。部分大城市用血多、采血少出现“季节性用血告急”,而一些中小城市采血多、用血少,地区用血不平衡的情况凸显。建议成立国家层面的血液储备、调剂机构——国家血液中心,以便在重大灾难来袭以及地区性缺血时能应对紧张局面。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献血信息系统,方便无偿献血者异地用血。

(五)建立更高层次的预约献血、固定献血机制。由国家血液中心统筹建设“无偿献血服务网络”,在全国范围内招募固定献血员,鼓励献血者按照自己的身体情况和生活安排,预约献血的时间、地点。对固定献血者进行适当奖励,根据不同的献血次数和献血量,可享受当地医院的免费挂号等奖励性服务。

(六)建立自体献血机制。对于一些择期手术患者,可在身体条件较好的时候,自己捐血备用,自己不需用时也可以捐给别人;对于没有捐血备用的患者,可要求他们康复后加入献血者的队伍,如因健康原因无法献血者,可让患者的亲属替代献血。同时推广“无血手术”,患者在手术中使用自身血,该手术能比普通手术科室节约20%左右的血液。

(七)建立无偿献血者及其家人用血的简化机制。一是取消免费用血费用需到献血所在地报销的地域限制,无论在何地献血,凡符合免费用血规定的可直接在用血地的献血管理办公室报销用血费用。条件具备的医疗机构,受献血管理办公室委托,可在免费用血者临床用血时,按规定直接免除其用血费用,再由献血管理办公室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这样最大限度地简化了免费用血者的报销程序。二是医疗单位要为输血病人出具单独的用血发票及用血清单。单独的用血发票及用血清单可以方便其免费用血费用的审核报销。针对用血发票原件留在保险公司、农合办、医保办等地的,要求其在发票复印件上清晰地注明用血费用的已报比例及金额,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三是确保献血者和用血者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要求献血者和用血者提供详细真实的信息资料,对采取欺骗手段报销用血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返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加快无偿献血及免费用血系统的网络化建设。以网络为载体,最大限度地共享血液信息,确保血液安全和保证用血。

(八)建立血液使用阳光监督机制。根据《献血法》第九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而目前各地收费标准不一,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用血收费标准,同时把血站的运营情况公开,把血液到医院再到患者之间的账算明白,减少人们对血站的不信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