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税收来调整各类学校的额外收入的建议
2010-04-28

情况:本处所指的各类学校,是包括所有的大中专校、县级城市以上的中、小学校,不论公立、私立都在内;所指的额外收入,是国家既未规定征收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其他一切收入。现在有的学校,有几分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招生乱。招生时期,有的名校重点,宾客迎门,钱权交易,腐败暗行,权势子女,条子则行,大款儿郎,重点有名。有则加分作弊,还有向低分地区移民。有则乱抓生源,乱发通知;降低考分,入学就行;不问考分,缴费也行。

    二是收费乱。表现在高收费、乱收费。不仅大中专校有,城市中的中小学校也多。以城市中的重点中小学居多,尤其是重点高中的择校费令人作舌。其他如赞助费收费也不少,我听说涪陵一小学每人收2000元。还有名目繁多的如补课费、辅导资料费、校服费、课外报刊订阅费、体检费……等,真是林林总总,蔚为大观。

    建议:用税收杠杆来调整各类学校中的这种额外收入。我建议国务院制定《各类学校额外收入所得税征收条例》,把那些额外收入征收一部份归国家所有,作为一项专用基金,用于全国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购置设备之用,特别是西部500多贫困县的农村中小学尤为急需。

    此项税收的税率要订高,最低30%,最高80%,不减除成本,不设起征点,按全额累计征收。学校中的某些收入,如书店、出版商把图书批发给学校,学校再按书本的定价转售给学生,收取的差价或者回扣,一律按“额外收入”处理,征收所得税。学校出售给学生的一切物品,如被褥、服装、盥洗用具等,其所得的差额或回扣也同样征收所得税。总之,把学校加大学生负担的路子堵死,禁止学校搞商业活动,以免乱收费时有发生。

    学校的所得税,应总计全年的所得额,按级适用税率征收。在中期可以估计预缴,年终进行结算退补。是否可以按学年征收,由条例规定。

    学校的所有额外收入,同样应该按照各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开具收据给缴款人收存,禁止用白条或者不给收据,作好帐务记载,备税务机关和有关机关查核。弄虚作假,应依法予以严惩。

    此项税收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但地方不得提留。还要财政部门制定一个《各类学校额外收入所得税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享受的对象,只能是贫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