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几点建议
2014-05-12

 

(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重庆市委主委,重庆市政协副主席,西南大学教授、博导谢小军)

2014218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中国动物学会、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共同举办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机制研讨会。根据会议的讨论和专家意见,我们整理出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几点修订建议:

一、以保护为主,限制利用程度

本法应以“保护野生动物、拯救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为主要指导思想,建议删除“合理利用”。将野生动物定位为“资源”,侧重于利用价值,不利于保护。建议本法删除所有“资源”等字眼,以利重新定位野生动物在自然生态中之价值。

二、增加关于公益诉讼和公众参与的条款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5条已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也在考虑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动物保护公益组织,这些组织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方面做出卓有成效的贡献。建议新增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条款,赋予环保机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鼓励我国民间动物保护组织依法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三、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更新和调整机制

现有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较为滞后,应当建立相应更新和调整名录的机制,明确各相关概念的定义,制定更新和调整名录的标准,为定义保护级别提供法律依据(如IUCN红色名录的做法),以适应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建议建立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咨询委员会和定期审查更新机制。审查和更新过程中应当加入公众参与。

四、增加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内容

目前的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没有涉及保护区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建议增加相应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条款。

五、具体修改建议

第一章 总则

原条文: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建议修改条文】(以下简称修改条文):

第一条  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修改理由】:仅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对象,保护范围过窄,不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需加以界定,可采取特别措施,使之与相应的罚则相配合。“合理利用”内涵模糊,有违“保护”的本意,故删除。此外,将野生动物定位为“资源”,侧重于利用价值,不利于保护,故而删除。同此,建议本法删除所有“资源”等字眼,以利重新定位野生动物在自然生态中之价值。

第五条后新增条款

【新增条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非盈利动物保护组织,可以对侵占、杀害、伤害野生动物或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修改理由】:

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动物保护公益组织,这些组织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方面做出卓有成效的贡献,法律应当予以肯定。根据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条新增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条款,有利于鼓励我国民间动物保护组织依法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第九条之后新增条款

【新增条款】: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咨询委员会。其具体设置办法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以相关领域野生动物保护研究专家组成。野生动物保护咨询委员会得参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制定及其定期调整工作。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应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状况每三年进行定期更新和调整。

【新增理由】: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应定期调整,并扩大社会参与。

原条文: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修改条文】: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对自然保护区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动物季节性栖息地应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小区、社区保护地、或季节性保护地予以保护。

【修改理由】:第十条是建立自然保护区制度,针对的是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境。此款应增加保护区外的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保护问题。

原条文: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修改条文】

因保护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失的,由国家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

【修改理由】动物致害补偿问题已是动物保护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动物致害发生地往往是贫困地区,地方财政无法实现补偿,需中央政府共同承担。国家级保护动物由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基金予以补偿,地方级保护动物由地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