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抵押与转让试点探索中的问题与建议
2014-10-13

 

(九三学社社员,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副主任居梁等)

为盘活农村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部分地方开展了农房抵押登记试点,还有部分地方在农房转让交易方面形成了实践经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为探索农房抵押转让提供了政策依据。

所谓农房抵押登记,是指农村居民把自己已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形式抵押给债权人,以保证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按期履行。试点工作中,一是应注意政策指导,确保高效规范;二是强化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夯实改革基础;三是面向基层,有效服务三农发展。据金融办统计,截至20143月,我市已累计发放三权抵押贷款539亿元,其中农房抵押贷款102亿元。而在农房转让交易方面,各地总体上试点和探索持谨慎态度,一是适度扩展农房转让交易范围,从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到乡镇甚至区县范围内;二是司法实践中立足于尊重农民意愿和交易实际发生的原则认定农房交易有效性。

在试点探索中,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应引起注意:

(一)农房私下交易行为不可避免,规范交易行为势在必行。近年来,农民自发由高山到平坝区,由远郊到近郊的转移加快,

现行规则的限制或缺失,农户自发交易农房,不办理登记,管理部门难以监管,由此引发的房屋转让交易纠纷逐年增加,确有必要通过改革逐步引导和规范。

二)把住一户一宅关。建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即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禁止农民在出卖房屋之后又申请宅基地,不造成宅基地的滥用,也防止农房转让交易附带的宅基地流转的放开会带来宅基地使用权的混乱。

(三)改革进程与法规政策相互衔接。现行限制农房抵押转让交易的相关法规政策,应随着改革试点的逐步推进同步予以修改完善。例如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对农房跨集体经济组织交易不予登记的规定,实际上明确农房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交易,建议适时研究予以修订。

(四)试点中注重风险控制。一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防范社会管理风险。允许农房跨村社转让交易后,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错居住,甚至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交错居住,社会管理难度必然加大,需要打破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管理的传统模式。二是建立完善农村住房保障制度,防范农房价格风险。农房抵押、转让交易的铺开可能提升农房价格,部分贫困农民建购房成本上升,建议完善农村以宅基地为基础的住房保障特别是贫困农民建购房保障制度,确保农村居民住有所居。三是应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农房转让交易对城镇居民的开发程度及审查条件应严格、审慎论证,防止冲击城镇房地产市场而形成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