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三学社社员,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法官邱鹏程)
案件庭审过程中,对相关互联网信息的利用,有利于快捷查明案件事实,明晰案件经过,掌握相关标准;对于纠纷的查明和化解均有积极的帮助。
庭审中互联网利用主要可用于三个方面:
一是公共信息查询。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商品房是否获得预售许可,相关地块的规划情况等,均可从国土房管局网站查询。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参加社保险种、时段、缴费金额等,亦可从人力社保局查询。在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中涉及住房公积金金额、网上银行金额等也可从相关网站查询。类似的还有工商注册查询、出资信息、管理者信息,邮件投递信息等。通过互联网查询上述信息,可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如住房公积金总额每月都在变化),也提高了裁判的公正性。
二是案情信息确认。在审理交通事故时,通过百度地图、google earth等软件,承办法官便可以快速掌握交通事故事发路段情况。类似的还有打架纠纷、善意搭乘中的场景、路径,以及各类刑事纠纷案件场景。上述软件还可反映日出、日落阴影,建筑空间方位,计算两点之间的距离、时间。笔者在某交通事故纠纷中,就通过上述软件指出原告所称的租住地比原户籍地离上班地更远,其陈述可能是虚假的,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
三是公允价格确认。一般商品的赔偿中,可以通过淘宝、阿里巴巴等网站,查询到同类商品价格。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可通过搜房网查询到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单价。这些公允价格的确认,首先可用于调解;如若调解不成,承办法官也可根据案情决定在是否另需司法鉴定。
三个方面均属于诉讼法中的电子数据证据,需要在庭审中进行举证、质证或庭审确认。笔者在承办案件中,上述三个方面的方式均曾采用过,在利于查清相关事实的同时,减轻了当事人举证的难度,促成了案件的调解,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考虑到互联网的发展、公共信息公开的步伐,互联网所反映的信息将日益全面和丰富,在庭审中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无疑利于公正司法的实现。
故建议,我市各审判庭均配置互联网电脑便于互联网信息提取,同时鼓励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利用互联网信息。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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