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呼吁为长江水运企业亟待减负松绑
2016-04-12

 

(九三学社重庆市涪陵区委副主委,涪陵区政协城环委调研员黄为)

国务院再度持续发力推行简政放权两年来,一系列重要政策举措密集出台,凸显了保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坚定决心。而长江水运行业主管部门,虽有所响应和动作,但离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李克强总理于2015年5月6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进一步确定简政放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及事项的要求相差甚远。

经调查发现,长江水运目前仍严重存在卡口收费繁多、船舶证照杂乱、行政许可繁琐和执法依据不一等疑难杂症,水运企业不仅怨声载道,而且在经济下行、需求下滑的形势下,越来越不堪行业收费泛滥、市场无序竞争、运价连创新低、船员工资不断攀升等多重打压,以及“营改增”后,水运企业税赋增加60%以上,导致长江水运全行业深陷困境,有的濒临负债经营,甚至亏损破产

据重庆三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益物流”)、重庆涪陵港江水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江水运”)和重庆市泽胜船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胜船务”)反映:

一是水运设卡收费严重。2015年10月1日起,已全面取消了船舶港务费护航费后,长江水运监管部门仍在设卡收取港口建设费(4元/吨、2元/吨不等,此费本应向“货方”收取,但港航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转嫁到了“船方”。例如:宏声360船在南京装载5500吨出港签证时就要按4元/吨,缴纳2.2万元/次;在重庆装载5500吨出港签证时就要按2元/吨,缴纳1.1万元/次)、货物港务费(1元/吨、2元/吨不等,此费早在1995年就由交通部明令叫停,但部分地区港航部门仍在船舶航次签证时收取。例如:重庆、湖北仍在收取,四川已取消)、围油栏费(船舶在江苏一带航次签证时,由中介机构按船舶总吨位,以1.10元/吨收取。例如:“大洋24”船总吨位2070吨,在江苏一带,从起点港到终点港的2次签证就要缴纳4554元)、垃圾费(每次100元、200元不等,每航次多次收取。例如:“大洋24”船从重庆至南京,在起点港重庆、三峡待闸、终点港南京,3次要收取300-600元不等,没有垃圾也要收取)。

二是水运证照多收费贵。目前,水运企业的岸基证照多达9项(详见表1),而单艘船舶证照更多达22项(详见表2)。一艘船舶每年必须承担的证照年审、换证、检验等费用和接待费用平均约5万元(“三益物流”、“泽胜船务”不少于5万元/年;“港江水运”不少于4.5万元/年)。“三益物流”所属29艘船,每年要支付145万元以上;“泽胜船务”所属58艘船,每年要支付290万元以上;“港江水运”所属12艘船舶,每年要支付54万元以上。若以长江水运企业现有3669艘省际危险品运输船舶计,每年办理或维持证照的费用高达1.8亿元。

三是监管执法问题突出。如:对于船舶吃水控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确规定按照“船舶留足富余水深”控制,而长江航务管理局则规定按照“航道公布维护水深”控制,而长江海事局又规定为枯水期宜昌2米以下按照“维护水深”控制,导致船舶运力下降或频遭处罚。当长江汛期实际水位超过“维护水深”4-10倍时,长江海事局还按照长江航务管理局“航道公布维护水深”的规定处罚,当水运企业寻求公道时,长江海事局与长江航务管理局还相互推诿。事实上,长江航道局在公布的《维护水深表》上已注明:“表中预报的航道维护尺度,供行轮配载和航行参考”,而长江航务管理局则以此作为执法依据,严重违背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又如:对于适任证书管理,水上法规规定船员证书由长江海事局管理,但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求当地港航局对水运企业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的适任证书及其特殊培训证书扣留保存,导致水运企业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长期没有上船适任资历,一旦适任证书及其特殊培训证书到期审核时,不能满足上船适任资历而无法申请长江海事局办理换证。再如:长江航务管理局实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长江海事局实行的SMS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当地政府实行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2项制度建设,因这“三套”安全管理标准要求不一,导致水运企业无所适从;因长江海事局与长航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标准不一,导致水运企业船舶滞留整改、消防器材浪费和生产经营损失;因中国船级社(CCS)与中国船舶检验局(ZC)的船舶检验标准不一,导致水运企业船舶设备设施反复整改更换,重复支付检验费用,加重了水运企业负担和影响了水运企业生产经营。

长江水运历来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长江水运企业既是过去“黄金水道”繁荣的成就者,又是现在 长江经济带建设的生力军,更是未来一带一路战略的排头兵。长江水运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审时度势、积极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一系列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重要决定和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地为长江水运企业减负松绑,切实防止长江水运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倒闭,以确保长江水运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建议

国务院应尽快派出调研督查组或责成交通部立即开展“为长江水运企业减负松绑”的专项调研督查活动,彻底清查整治长江水运监管执法现存的种种痼疾顽症。

    1. 简化许可程序。水运企业只向船籍港主管部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由船籍港主管部门负责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上网公示。当船舶运行在外,或换发证照期间,行政执法检查可通过上网查验核实。

2.优化许可方式。一是科学求实执法,将目前按照航道部门公布的参考维护水深,改变为按照“航道实际水深,留足船舶富余水深”进行海事执法,还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本意,让航道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让船舶动力得到有效发挥;二是压缩证书目录,尽可能多的采取多证合一,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三是采用网络报备,将纸质件申报改为电子件网上申报,审结后上网公示,新证寄发水运企业转发船舶(新证未上船时,行政执法可通过上网验证),旧证由船舶打孔拍照发至换证部门;四是延长审查年限,将《符合证明》(DOC)的审查年限,由现在的“一年一审”改为“3年或5年一审”。

3. 规范收费行为。一是取消通过行政手段转嫁给水运企业的“港口建设费”、早已明令取消的“货物港务费”、不作为也收取的“围油栏费”和“垃圾费”;二是取消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的有关规定(什么规定不详)收费和“电台执照换证收费”;三是减半收取“船舶检验费”,即:中国船级社(CCS)和中国船舶检验局(ZC)在原收费额度上减少50%收费。

4. 终结政出多门。严格遵照执行国家有关的水上法律法规,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政策文件与审批事项,强力推行水上运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备案制度,彻底减少行政审批和根除“变相审批”。立即规范水运企业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的适任证书管理,以及各种执法检查行为或收费行为,科学统一适用于船舶的安全生产检查标准、消防安全检查标准及其船舶检验标准等,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优化行政服务,持续为长江水运企业宽松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