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科技成果的认定和评价进行立法的建议
2016-10-21

 

(九三学社社员、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许秀飞)

我国对于科技成果的转让非常重视,1996年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于2015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2016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要使这些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就必须首先严格地对科技成果做出准确的界定,否则,科技成果的转让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是,在国家层面上对科技成果的认定和评价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所以,必须尽快补上这一课,对科技成果的认定和评价进行立法。最近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大会,也再次强调,要改革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体系。

一.我国现有对科技成果的认定和评价的规定情况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对科技成果的认定和评价还是执行的原国家科委于19941026日发布的第19号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显然早已跟不上时代的潮流,不适应科技进步的新形势。国家科技部也在尝试进行改革,2003年科技部发出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确定了科学技术评价工作规范,适用于对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机构、人员、成果的科学技术评价。2009年科技部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发出63号《关于印发<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对科技成果评价确定了具体的办法和执行方案,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始试行。可见,对科技成果的认定和评价的立法不能适应科技成果转换法实施的需要,有关规定改革的力度和进展也不能引领国家科技创新的需要,必须迎头赶上。

二.缺少科技成果的认定和评价法律带来的问题

由于缺少科技成果的认定和评价相关的法律,不但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而且给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1.非正规的科技成果进入科技市场。最近,城口县领导就为是否大张旗鼓地支撑一个硅锰铝合金项目而纠结,原因就是不知道有一个宣传说对地方经济促动很大的科技成果是否可靠,事实上这个科技成果还处于实验室成功阶段,专利也没有得到授权,成果没有经过评价。更为荒唐的是,中科院重庆一家机构,将钢铁零件上涂上树脂涂料就充当高耐磨性涂层,在重庆地区进行转让。这就是因为没有对进入科技市场的成果必须进行评价的规定,造成的科技成果市场混乱,使不正规的科技成果充斥市场,鱼目混杂,而是真正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得不到市场的认可。

2.科技成果的评价形式大于内容。不管是原有的规定,还是目前小范围试行的方案,都是重形式轻实质,无论是鉴定还是评价,都是开会看材料,没有强求到现场调查研究,没有强求对材料甄别真伪。科学本来是很严谨的,但科技成果的规定却很空洞随便,使得不法者有空可钻,也引导科技人员忽视真正的科学研究,而是将精力用于包装材料上,把简单的成果描绘成高大上的创造,看起来达到什么什么领先水平,实际根本没有转让价值,也严重地影响了科技成果的信誉,妨碍了科技成果的转让。

3.科技成果的评价缺少公开和追溯机制。真正的科技成果必须是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的,来不得半点的虚伪和做假。既然是要做出客观评价和进入科技市场进行转让的科技成果,就不能以保密等借口不公开进行。但是,目前的评价方法没有规定必要的公开、公示制度,没有规定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必要的追溯问责机制,只是在被评价方邀请的小范围的专家内开展工作,专家可以碍于情面的给予过高的评价而不任何负责,不免影响结论的客观公正。

三.对于科技成果的认定和评价进行立法的建议

1.从国家层面对科技成果的认定和评价进行立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关注的重点是科技项目,而国家科技奖励办的《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关注的重点是给予奖励的科技成果,这些都是关心的科技成果的先进性。而影响经济工作科技进步的最关键的是进入科技市场进行转让的科技成果,关心的是科技成果的实用性,侧重点有所不同。所以,这些规定都不能与按照这些规定评价的科技成果,都不能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提并论,按照这些规定评价的科技成果都不能满足科技成果转让的需要。

2.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严格控制科技成果的数量。要改变目前科技成果过于泛滥的局面,不要为考核而追求科技成果的数量。要提高科技成果的门槛,只有技术成熟、切实可行,能够促进科技进步,能够给受让方带来经济效益的创新才能认定为科技成果,只有经过评价认定登记的科技成果才能进入科技市场进行转让。而创新主体内部取得的不进行转让的成果,即使报科技奖,也不必进行评价和登记。对于结题的项目,只对项目下达者负责,没有必要都被登记为科技成果。对于授权的专利,只是进行了理论上的实质审查,并不能证明得到了实施,有的只是一个创意,就不能登记为科技成果。

3.公开客观地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价。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时,要在阳光下进行,首先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公开网评,建立全国性的科技成果评价网和专家库,让全国的相关的专家都有权了解被评价成果的实质性创新情况,都有权进行评价,并有组织地随机抽出相关专家进行有针对地价。这样不但克服了小范围评价专家的对口性和局限性,又可以让业内同行业的专家了解最新的科研动态,防止重复研究,并为科技成果的转让打下宣传的基础。然后进行现场的集中评价,组织评价的机构应该是对口研究的学会或协会,专家由要评价机构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出,并进行对口性审查。评价时重点进行现场的调研,甄别成果的真实性,包括各种材料和现场实际的真实性,评价项目要注重适用性,对能否经过转让推动科技进步做出评价,要有财务专家参加核实有关财务数据,对经济效益做出评价。为了减轻科研单位和企业的负担,对通过了评价认定的科技成果的评价费用,要给予资助。

4.建立科技成果评价的追溯问责机制。要在成果登记时,同时登记和公开查新机构及结果、检测机构及结果、应用单位及结果、专家姓名及意见,以及评价负责人的介绍。规定查新机构、检测机构、使用单位对自己做出的结果负责,鉴定专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特别是组织机构对最终做出结论负责。这样就可以明确各自的责任,确保结论的客观公正,并将详细的信息供评价结果使用方参考。当在转让和实施中出现与评价结论相背的现象时,要进行追溯、问责,计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