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九三社员承办的两件案件被评为重庆法院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
2021-01-22

2021年1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重庆法院贯彻执行《反家庭暴力法》的总体情况,介绍了重庆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妇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市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的纪要》,并发布了重庆法院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九三学社巴南区工委主委、巴南区法院副院长刘秀荣承办的“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处以司法惩戒”、“对一方恶意减少抚养费、赡养费等经济控制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裁判处理”两则案例入选。

 案例一: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处以司法惩戒

申请人(女)与被申请人(男)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被申请人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头皮裂伤和血肿。申请人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被申请人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申请人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申请人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被申请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被申请人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申请人,威胁申请人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点典型意义:

第一,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

第三,通过严惩家暴行为,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仅仅发布相关禁令的司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

案例二:对一方恶意减少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经济控制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裁判处理

申请人(女)与被申请人(男)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婚后夫妻二人对家庭事务进行了分工,被申请人负责外出工作赚取家庭生活费用,申请人当全职太太照顾家人饮食起居。自2010年起,夫妻常为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9年,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夫妻关系,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遂于1月起将申请人母子的生活费用从原来每月4000元降至每月2000元,但申请人仍不同意与被申请人离婚。

2019年5月,被申请人到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请人再次将申请人母子的生活费由每月2000元降至每月1000元,意图迫使申请人同意与其解除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支付的生活费用无法负担申请人与儿子的日常生活开支,对申请人母子造成极大的生活困境及精神压力,申请人于2019年8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害行为,按月足额支付生活费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于每月30号前按照重庆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支付申请人母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用2013元(不包含孩子教育医疗等费用开支)。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双方有扶养扶助的义务,对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一方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的控制,故意不满足受害人合理的支出需求,借此影响受害人正常生活、限制受害人正常活动,达到控制受害人、迫使其对施暴人的服从

此类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中的经济控制,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两次降低申请人母子生活费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经济控制,意图迫使申请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系对申请人施加了经济暴力和精神暴力,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刘秀荣)